政法
民事再审事由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检察监督事由、法院依职权再审事由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各类事由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和区别。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不但有着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且还牵引着整个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再审审理的程序操作,并对其他主体发动的再审程序产生影响,是整个再审程序的主线和“脊梁”。对再审事由进行体系挖掘和程序效力研究,有助于再审实践的纠偏。
本文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涉及的一致性、语法完全性、ω-一致性、相对于N的可靠性、相对于N的完全性、可定义性等元理论性质推广成更一般的形式,并对其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二是简要回顾Salehi和Seraji所证推广的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并就其关键定理给出更简洁易读的新证明,同时额外证明2组推广的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任给n>0,如果T是包含罗宾森算术的、Σn+1-可定义的(Πn-可定义的)、Πn+1-可靠的算术理论,那么T不是Πn+1-决定的;三是简要回顾Seraji和本文作者所证推广的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并给出新证明,同时额外证明2组推广的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任给n>0,如果T是包含皮亚诺算术的、Σn+1-可定义的(Πn-可定义的)、Πn+1-可靠的算术理论,那么T不能证明自身Πn+1-可靠性;四是用两种方法再证明4组与一致性相关的推广的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任给n>0,如果T是包含皮亚诺算术的、一致的、Σn+1-可定义的(Πn-可定义的)、Σn+1-完全的
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围绕审务信息公开、审判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数据公开和司法改革信息公开5项内容,对全国94家法院开展了司法透明度调研。调研显示,当前司法公开规定不断细化,司法公开内容不断扩展,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司法公开常态化机制不健全、部分领域公开不理想、信息发布不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应继续进一步提升公开意识、细化公开标准、严格公开责任。关键词: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度司法改革,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
我国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分为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和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第16条并未涵盖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死亡,法庭可继续缺席审理并判决无罪的立法缺憾。鉴于缺席审判发现真实的能力不足,为与国家赔偿和特别没收程序有效衔接,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不宜以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对于二审中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也可以通过缺席审判改判被告人无罪,但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裁定的,应同时撤销一审裁判。对于再审案件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鉴于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原判错误,即使再审判决前被告人死亡,庭审也应继续缺席审理,不得终止。除改判被告人无罪外,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也可认定死亡的被告人有罪,但禁止加重原判刑罚,宜裁定终止审理。未来我国再审程序应划分为有利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被告人的再审两种情形,对再审判决前被告人死亡的,可根据不同再审程序的走向因势利导分别作出裁判,以兼顾对被告人的利益关切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方针。
互联网司法是信息化浪潮下互联网与司法融合发展的产物,是“司法互联网化”和“互联网司法化”双重过程的结果。与传统司法相比,互联网司法呈现出诉讼活动在线化、当事人账号化、诉讼规则现代化、法院电子化、审判智能化、网络治理司法化等新特征,并跨越了技术、组织、程序法、实体法等不同领域,需要重构具有自身特点的法理基础。未来,互联网与司法双向赋能,机遇与挑战并存,特别是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及限度、网络社会治理等问题,攸关司法发展甚至人类命运,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
通过对“不特定”与“多数人”的逻辑关系梳理,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应围绕“不特定”要素展开,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与其具有竞合关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体系解释与同类解释规则,应将其边界限定为与立法预设规范类型具有“相当性”之行为类型;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相关司法解释指导下的司法操作路径得以被纠偏,但对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列举情形仍有待商榷。
搜索引擎平台作为代表性多边平台对传统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方在探索规制互联网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问题中提出了搜索中立与搜索偏向原则,也有人提出将搜索引擎平台作为关键设施公开其算法。本文主要讨论搜索中立原则适用于搜索引擎平台的可行性以及关键设施理论在搜索引擎平台规制监管中的作用。最后,本文从中国搜索引擎企业的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出发,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无摘要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虽已全面展开,但实效并不明显。究其根源,试图以行政规制思维补救反垄断执法机制之不足难以撼动问题根本,且导致公平竞争审查非正式化、政策化、运动化,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存在离散我国法律体系的弊害,碎片化我国宪法、反垄断法、行业法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应向宪法问题回归,应在宪法体系下进行制度建构,形成四位一体的公平竞争审查体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合宪性审查,其具体方案是,对《宪法》中的公平竞争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在《立法法》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条款,将规章也纳入审查范围,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市场主体的建议权行使,完善合宪性审查建议回复和公开制度,以人工智能辅助审查体系为技术支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先例,并通过其广泛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定行为,以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
现行宪法通过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实现了全国人大制度功能上的调试,即民主代议与有效决策的适度区隔。全国人大的首要功能在于表达民意、汇集民智。在实践中,全国人大的民主功能却同时呈现发挥不足与负荷过重两方面的问题。《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初衷,充分维护全国人大的民主功能。
信赖利益保护是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不动产登记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是法律安定性与行政秩序稳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所在。我国《民法典》虽规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但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如何进一步细化尚存在立法不足。一旦涉及土地善意第三人保护,土地登记规定不明时可以类推适用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但类推适用只能实现个案公正,终究有违“法官造法”之嫌疑,亟需通过行政立法将其完善,及时填补法律漏洞。
习近平总书记2.26讲话提出要明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首都核心功能,是指导首都建设与发展的纲领性文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26讲话,推进全国政治中心建设,要强化首都政治功能,优化首都城市功能结构,在服务国家大局中提高首都发展水平。
在高空抛掷物和高空坠落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连坐式”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在逻辑上陷入困境,其根因是高空抛(坠)物受害人侵权赔偿存在尖锐的潜在矛盾:侵权责任法的“侵权人-受害人”二元思维决定了必须要先查明侵权人才能填补损害,而损害填补社会化要求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依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相形之下,社会法上的社会补偿具有受害人权利本位、及时便捷、补偿合理、成本低廉等诸多优势,可成为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在刑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建成之前,为了填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以专项维修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构建统一的高空抛(坠)物受害人社会补偿基金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径。
刑事证据标准意在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对应到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上来,为庭审实质化提供有质量的证据前提。刑事证据标准是刑事证明标准客观方面的具体化,以实体法规定的个罪为单位、构成要件为元素,体现各罪之间的差异性。统一的证据标准,有助于为检察引导侦查提供客观外化的制度抓手,激活不起诉等制度。证据标准的适用,应关照控辩之间的平衡关系,避免追诉职能扩张,防止机械适用造成不当取证等行为。强调法官对自由心证的运用,避免陷入“法定证据主义”的泥沼。
通说所认为的间接占有构成要件中的占有物的托付、占有或占有权的传来、返还请求权等,对于间接占有均无意义。占有媒介关系有效与否,也不影响间接占有的成立。关键要素在于占有媒介入的占有、占用媒介人的他主占有意愿及间接占有人之占有意思。间接占有除了基于占有指令移转外,即使是无返还请求权的间接占有,亦可依第870条移转。因不存在仅针对间接占有本身禁止之私力,间接占有人并不享有《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第861条、第862条的占有保护,而仅受第869条的特殊保护。
亮***董格非在ICSID仲裁的实践中,部分滥诉案件因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无法被及时终止,从而导致仲裁资源浪费、仲裁效率低下。ICSID在2006年制度改革中引入了审前异议制度,赋予当事方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对仲裁另一方的诉请提出异议的权利,由此使得仲裁庭可以针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诉请直接作出裁决予以驳回,由此提高了仲裁效率。但鉴于审前异议在实践中面临着被滥用等风险,该制度在ICSID最新一轮的规则修订中仍有完善的空间。
当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由于单纯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应当摈弃罪名适用的单一观点,而采纳区分观点。当顾客扫码支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无过错,是被害人,行为人通过替换二维码使顾客发生认识错误并使其在此错误认识之下将钱款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当顾客扫码支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是善意、无过错,不是被害人,商家才是被害人,行为人替换商家二维码并利用善意顾客错误支付货款以消灭商家债权的行为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
人工智能时代,智慧司法实施的核心价值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理性认识人工智能技术介入司法的边界,对智慧司法的良好实施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国内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的多领域运用认为,智能技术司法运用的局限性导致人工智能介入司法不可避免地带来司法过程对技术的过度依赖、算法黑箱影响司法公开、数据裁决的算法歧视等一系列风险。面对智慧司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司法机关需要在严格把握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边界的基础上,建立事前评估和事后检验相结合的算法论证规则,设立完善的算法解释规则,嵌入案件预警纠偏机制,并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对智慧司法实施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保障智慧司法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从而实现有效率的正义。
君子小人之辨在明末臻至顶峰。身为明末遗老,王夫之要求君子不用权术、避免与小人进入对立,即君子秉持正道以容纳、接触和控制小人,不能以权术对待之。一旦君子不能控制小人或局势,王夫之则斥之为“识暗而力柔”,但是王夫之没有认识到,他欣赏的“识胜”而“力定”本身就是一种权术。王夫之及其同辈在小人面前的束手无策提醒我们,“喻于义”“喻于利”的动机鉴别并不适合于政治和社会管理,儒家的礼义教化和包容也不能有效制止小人的肆意妄为。反倒是制度的建立、法令的约束是超越君子小人之辨、约束小人妄为的良策。因此,应将道德修身与政治管理适当分离,而不是用君子小人之辨来混淆个体修身与政治管理。
税法上的“课税要件”是由观念、制度、规则等多层次、多维度组成的税法学理论与实务动态应用体系,是税法学的研究基础,并以此为思维工具展开对具体税及法律关系的解构。通过对既有理论学说的拓补、拾遗,着重课税要件的如何适用,寻找其适用的理论界限、实践取向,从判决中归纳提炼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进路。以课税要件融贯税法规范与经济事实,提供解决实务中细腻而具体、疑难且复杂实务问题的分析方法及路径。藉由税法学理论应然面的型塑与税收司法实务实然面运行的映射,以求描绘其基本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