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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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T理论作为刻画主体能动性的一类哲学逻辑,近来受到了多主体系统研究者们的关注。由于群体STIT逻辑被证明不可判定且无法有穷公理化,相关研究者们转而寻找其中可判定且可有穷公理化的片段。本文限制公式的定义,将目标限定在形如3[a:cstit]φ及3[G:cstit]φ的能力公式上,分别称之为个体STIT逻辑与群体STIT逻辑的能力片段。可以证明,如果只考虑STIT逻辑的能力片段,每个STIT模型都存在一个等价的邻域模型。此外,个体STIT逻辑与群体STIT逻辑的能力片段都是可有穷公理化的。
以替代责任理论解决院外会诊的责任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组织过错责任说符合我国医疗服务供应体系的实际,运用于会诊责任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安全、充分发挥会诊的作用。会诊责任的确定应遵循“医疗体系论”和“医疗决策论”原则,根据会诊行为的不同类型由接诊机构或被邀机构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远程医疗会诊中还应考虑远程实时操作及远程设备故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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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党的宣传工作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时期。党在吸取民主革命时期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执政条件下的宣传工作作出一系列科学规划,宣传机构从筹设、定型到逐步健全,形成一支党内党外、专兼结合的宣传队伍,围绕党管宣传原则严明宣传纪律,尝试宣传领域党政分工,党的宣传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宣传工作制度安排,总结宣传工作历史经验,将为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明晰的民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适格被告的确定。当前有被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监护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四种迥异的观点与做法。回归民法规范目的与妥善解决民事审判与执行实务困境的需要,宜将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相应的记载。
在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地区,老百姓希望通过赔命价习惯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究其原因,与这些地区在历史上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方式、亲属关系、财富的占有量、以及复仇的观念等相关。在现代,则与国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关系密切。赔命价习惯作为民间的规范有可借鉴的司法价值,但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赔命价习惯终将被国家法取代。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旨在处理得到可靠证实的、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相较其前身--人权委员会的1503程序,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更透明、更强调国际合作、更关注受害者权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些非政府组织向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来文,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在程序上,这不符合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受理来文的标准,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无权作出中国赔偿损失的决定;在实体上,中国并未违反来文所依据的《国际卫生条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上的“适当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国际人权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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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正稳步推进,呈现立体化发展格局与交互式发展态势。这种立体交互式发展包括层级交互示范和行业交互影响两个维度,即京津冀三地政府、文化企业、民众等多个层级形成文化协同理念、模式、资源等方面的引导与示范;京津冀三地文化行业、领域间形成文化协同模式的借鉴与影响。京津冀文化协同立体交互式发展目前还存在一些短板与瓶颈,需要在细化协同领域、优化互动机制等方面持续改进;需要不断挖掘三地历史文化联系,提升合作潜力;需要通过立体交互式发展滋润文化土壤,盘活文化资源,理顺文化关系,打造文化协同的有效模式,构建文化协同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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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是党中央提出的战略要求。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把政治绝对可靠、专业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公务员招录考试的重要使命。本文以循证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为指导,梳理了近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中专业能力测试的开展情况,提出要坚持科学精准识人选人,构建包括目标导向、测试内容、测试方法、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与改进在内的公务员专业能力测试体系,不断提高考试测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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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地位至今为止争执不休,并形成法律主体说、法律客体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透过莫衷一是的学术争论背后可发现,实践需求与技术发展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传统的应对路径有两种,一是创设全新法律主体,但此种路径会消耗大量宝贵的立法成本,且在短期内也无此迫切需求。二是通过寻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认可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但此种路径只能通过“类推”或“拟制”的办法承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无法真正实现其法律地位。而在商事组织范畴中,介于公司与合伙之间的LLC因其具有无成员与内部治理灵活性的特点,可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壳,并以较低制度成本实现其法律地位。我国在植入LLC中应采取“区分有无成员、区分目的是何”的双重区分原则实现LLC的本土化构建,以助推人工智能的发展。[
“政策承诺”是《外商投资法》创设的新法律术语,带来法律与政策关系的新变化,即将招商引资政策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具体化、特定化,转化成法律义务,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微观互动。“政策承诺”成为法律术语,是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吸引力,保障中国政府管理外资“政策空间”的需要。《外商投资法》要求“政策承诺”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向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内容特定为支持政策、优惠待遇、便利条件等,且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单方承诺函、合同中的义务条款。借鉴公法与私法、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划分标准,政策承诺属于公法承诺,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构成行政允诺或行政奖励。《外商投资法》对外资政策承诺给予特别保护,强化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求涉及政策承诺的规范性文件如减损外资利益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外资政策承诺争议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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