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适用:正当化根据与司法纠偏

【摘要】 通过对“不特定”与“多数人”的逻辑关系梳理,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应围绕“不特定”要素展开,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与其具有竞合关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体系解释与同类解释规则,应将其边界限定为与立法预设规范类型具有“相当性”之行为类型;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相关司法解释指导下的司法操作路径得以被纠偏,但对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列举情形仍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