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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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既事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涉及夫妻间的利益分配和对家庭的保护。对此问题,司法实务界裁判尺度不一,学术界亦存在不同学说。类型区分说主张,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应当以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区别安排。连带债务说主张对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的范围则意见不一:无限连带说主张,以夫妻双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一样,责任财产都应当包括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而有限连带说主张,对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而言,其责任财产应当排除举债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说主张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此学说与连带债务说在责任财产的清偿顺位以及追偿权的发生条件上存在差异。基于“多元价值并重”的法律共识,共同债务说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的利益,因而更为可取。
在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趋势明显的背景下,地域性困局制约着我国仲裁业的良性发展。采用典型调查法、访谈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对仲裁机构的本地及异地受案量和受案率、仲裁机构受理异地案件的类型及来源、仲裁机构中的外埠仲裁员聘任比例、律师及当事人选择本地及异地仲裁机构的数量、比例和考量因素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得出,仲裁机构跨地域性发展的障碍主要包括设立等条件所导致的地方仲裁机构设置的非理性、难以跨越的仲裁机构地域性设立标准、仲裁制度构建过程中采用行政力量主导、社会仲裁意识滞后于仲裁发展水平、仲裁服务被当作公共产品来供给。加之目前大多数仲裁机构专业化不足,业务功能同质化严重,尚不具备突破地域性所需的竞争优势。关于仲裁机构能否突破地域性限制,关键在于其能否获得外地案源,由此需要考察仲裁市场要素之间的互动。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所考量的关键因素,仲裁机构为拓展案源和吸引人才所采取的机制和手段,甚至仲裁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都会影响仲裁机构的跨地域竞争与发展。
全面提升延庆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突破漫长淡季制约,打破优势资源浅层开发困境,必须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旅游目的地发展创新。创新旅游目的地发展模式、深化旅游目的地融合方式、实施旅游目的地营销战略,应当成为延庆旅游产业发展的核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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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是“十四五”时期的发展要开好局、起好步。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消费在扩大内需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先导作用,确保《建议》提出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传统上信托设立制度遵循了一条构成要素的理论进路,大陆法系在移植信托制度时普遍将法律行为应用于其中,由于坚持了共同的生效要件,实现了相似的制度效果。与此同时,法律行为创设信托关系的制度实践在信托关系的效力来源问题上还表现出极富特色的二元化属性。我国信托法确认了法律行为在信托设立中的基础作用,但并未严格遵循信托设立的一般规律,这使得我国信托法信托设立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逻辑自洽问题,也给信托设立实践带来困扰。完善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应当遵循信托设立活动的一般规律,在坚持财产权转移这一关键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合理区分设立信托的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效力,在坚持信托效力来源二元化的前提下注意区分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与信托法律关系的效力。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医疗卫生事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因此,公立医院需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创新,以推进医院又好又快地发展。
当下纠纷多元化解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呈现出双重面向:一方面在大量的常规性矛盾中行政机关与法院合作形式化;另一方面,针对少数非常规性矛盾,行政机关与法院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的形成了多中心协同治理的局面。其背后的机制在于,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法院在应对常规性矛盾时各司其职,彼此合作需求弱化。但与此同时,面对非常规性矛盾,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协同治理的内在需求,在条块关系网络中二者又具备了合作的组织条件,当事人的策略行动推动常规性矛盾向非常规矛盾转化进一步固化了纠纷多元化解的双重面向。完善措施在于优化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纠纷化解职能的基础之上建立多元合作的长效机制。
道统本就存在于中国历史之中,但近代以来道统失落,文化歧出。现代新儒家重建道统,形成多元道统观,而牟宗三是“哲学家道统观”的集大成者。他以“生命的学问”发挥道统之说,通过对儒家元典的创造性诠释和对宋明理学思想体系的重新梳理,以儒家德性之学为核心,借鉴康德哲学来建构儒家道德形上学,且道统、学统与政统三统并建,进而实现儒学的现代转型。道统重建仍是当今中国文化复兴的核心问题,具体途径是通过对儒家经典的再诠释来重建道统,并以道统为根本,以政统、学统、教统、文统、法统、商统为发用,构建多元立体的文化统系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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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合同编的民商合一立法成就关系整部民法典的民商合一之成败,合同编的规范设计一要识别民商事合同,二要识别民商事合同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规范区分设计。合同编分则的规范设计要实行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结合,形式主义解决纯粹民事合同与纯粹商事合同之规范分野,实质主义是指对于兼具民商事性质的合同,需要立法确立两类规范的区分技术,以及供给不可或缺的独立的商事合同规范。为此,对于兼具民商事性质合同,首先明确该章以商事合同为基调性规范对象、以民事合同为例外,抑或相反,而后通过妥适的立法技术实现规范的区分设计。
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最高法院《破产审判纪要》《民商事审判纪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方案》都强调要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将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予以衔接,使法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法庭内重整中得以延伸,以提高对困境企业进行重整的法律效率和效力。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和域外国家预重整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地方法院预重整的司法实践,在破产法修订中设置预重整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包括:预重整作为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衔接桥梁”的法律地位、规则和关系基础;以及“衔接路径”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申请预重整的逻辑选择、预重整的立法现状,预重整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债权人委员会、临时管理人、信息披露、预重整方案批准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对我国疾控体系建设的诸多思考,本文从健康风险特征出发,指出健康风险的前瞻治理要求疾控体系提高预警能力、防疫关口下沉并提高全球健康风险监测与回应等,讨论以人为中心的整合协同健康服务体系对于疫情防控和全面健康的价值,强调应强化主动健康激励机制,提出优化国家、省市、县疾控体系的结构调整建议以及强化医疗机构和基层网底公共卫生能力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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