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英美法系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为传统,但其对我国仍有功能比较意义上的解释论价值。英美法系早期的夫妻人格合一带来了必需品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类似,旨在强化夫妻共同体而非保护债权人。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应排除夫妻分居期间,且应以特定当事人夫妻同居期间的消费水平为标准。英美法系的现行主流模式,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下的“合意论”为起点,通过不当影响制度,将“用途论”限制在合意证据不足的情形,并辅以仅作为证明方式存在的“推定论”,与我国当下以“共债共签”为出发点的立场大同小异。以非举债方对举债方以后者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举债的同意存在与否为标尺,可用于认定夫妻债务语境下各类债务的性质。
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中并不存在,但司法实践中却已凸显对其引入的需求。以版权公共领域的功利主义价值、责任豁免机制与创新驱动功能作为解构基础,转换性使用在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与制度功效上与版权公共领域存在多维度耦合。通过结构性解释,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虽呈现出杂糅式、混搭式的适用模式,但却能借助版权公共领域在我国合理使用体系内占有一席之地。展望生存路径,《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条第款第项应修改为“其他特殊情形”,以便转换性使用嫁接至合理使用体系并符合“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的正当解释;同时,运用“四要素判断法”进行解释适43113用并辅以第款进行限定,以此排除转换性使用的不当扩张,最终形成开放条款与限定条款统一的合理使用体系。
《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在第104条明确了”“两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3学术界对“新的情况”的理解存在“过严”和“过宽”的立场,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过时和法律滞后这两种“新的情况”的区分。实际上,《立法法》中“新的情况”应当限制在法律过时领域排除法律滞后。由于法律过时在认定依据上具有复杂性,在处理时应当诉诸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两高”应当认真对待《
作为“做哲学”的一种尝试,杨国荣近年来提出的“事”哲学的实质内涵与“事”哲学的做法,对于如何做中国哲学具有启发意义。就“事”哲学的实质内涵而言,“做哲学”是做事之一种,而把哲学理解为做事,可以更恰当地把握中国的哲学传统。哲学家“做哲学”之事,以哲学做事,在遣词造句、辨名析理、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过程之中成就一番经天纬地的事业。“做哲学”需要诉诸感受,其中一个重要面向是哲学话语的可感性。“事”字处在日常用语与哲学术语之间,既是活生生的现代汉语词,又是源远流长的古典词汇。挖掘这样一些字的深意,切磋之、琢磨之,进而实现中国传统术语的当代转换和日常语词的学理提升,让它们成为对当代生活世界具有解释力和感染力的说理词,彰显它们在思考哲学问题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与普遍意义,这对于如何做中国哲学来说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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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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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
阿奇博尔德·艾利森的联想理论在18世纪英国美学中独树一帜,因为他的理论实际上拒斥了当时美学界对于普遍趣味标准的追求。艾利森对于“趣味”问题持一种多元主义的理解立场,着眼于考察情感和观念之间的相互影响与联系。他认为,趣味植根于具体鲜活的经验与情境,生发于自由的联想与交流,教条灌输或是狂热想象绝非产生健全趣味的土壤。艾利森为后来者理解美与趣味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美的实质在于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这一主张虽在18世纪赞同者寥寥,却颇具现代美学的意味,值得我们重新审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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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发展,金融市场积聚存量风险,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面对的共同课题,然近期以来,两者时存相处不和谐的局面。在比较研究行政权与司法权两项权力之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宜保持既有互动又有界限的理性关系。金融司法应对金融风险新问题时,可尝试“二加二”的制度化安排,以司法保持中立和比例原则作为着眼点,审慎认定交易行为效力,从行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这一较新颖的角度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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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纳德·威廉斯对于伦理客观性的探讨多有创见,但其主张在当代元伦理学版图中难以定位。本文试图阐明威廉斯对于伦理客观性的看法及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定位其元伦理学立场,进而指出威廉斯的元伦理学主张并不能完全符合某种主流的“主义”。他对于使用厚概念的伦理判断持认知主义的看法,却对于使用薄概念的伦理判断持非认知主义的看法;他反对个人主义式的主观主义,同时也拒绝做一个道德实在论者;他否认客观道德价值的存在,同时拒斥错误理论;他承认相对主义中蕴含着真理,却不愿全盘接受相对主义。
区域法治是人类一项古老而常新的政治法律活动,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创新活动的区域生动实践。区域法治与国家法治价值相通、目标一致、共存共融、共进共赢。作为一个跨学科的崭新概念,区域法治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建设领域的全新论题,加强区域法治的学术研究,厘清区域法治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阐释区域法治的基本要义,对于推进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从深层次上把握“区域法治”这一概念的沿革、内涵和意义,依照学术规律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有效推动区域法治的知识创新,回答区域法治研究中的新挑战新问题,更大程度上凝聚区域法治概念和理念的共识,彰显自身理论特色,提炼出具有学理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回应、阐释和引领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实践,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
从刑法学问题类型划分的视角来看,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问题可以在两个不同的意义上被讨论。一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妥当地将刑法规定的犯罪与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先后判断顺序问题,这是一个刑法问题中的司法技术问题;二是在刑法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如何妥当安排犯罪和正当行为的逻辑关系问题,这是一个纯粹刑法学意义上的解释选择问题。作为司法技术问题,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应该在犯罪成立条件之后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比对,这个判断的先后顺序与正当行为的理论体系定位无关,无论采用何种理论体系都不会影响判断的结果。作为解释选择问题,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取决于学者们如何理论解读刑法规范中的法律要件,不同的理论前见会导致不同的体系定位,各种体系定位之间并无是非对错、优劣高低之分而只有理论前见不同之别。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出现的产业乱象,扰乱了正常的产业发展秩序。检索出的50个全国首案,可集中概括为行业数据造假、侵犯知识产权、私服外挂侵权、敲诈勒索犯罪、不正当交易、不正当竞争、盗窃、敲诈勒索罪、违反文化伦理等9大类30小类。这些案例以知识产权侵犯为重点,短视频、直播是行业重灾区,线上和线下交织是重要趋势,多集中在东部互联网产业的发达地区。在产业乱象的治理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追查难”“执法难”等突出问题,这就需要在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修法和释法,落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协作,加强对互联网新治理技术的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产业乱象治理的探索,提升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治理水平。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从宽的正当依据总体上包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减小和责任刑减轻3个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量刑从宽的幅度,首先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个情节作出正确选择,其次要求对从轻处罚的幅度作出适当的判断,其中“认罚从宽”的幅度不宜过大。为了兑现“从宽”政策,增强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控辩协商机制和诉判衔接机制,检、法两院应当在此基础上共同妥善处理好“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无论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均应在判决书中说明量刑的理由。
关于强制外延的抽象论辩系统修正是指对抽象论辩框架本身进行修正,以使得某一论证集合成为其外延。本文借助外延的结构特征以及外延与抽象论辩框架的论证集合、论证子集和各论证之间的关系,在可相容语义、完全语义、稳定语义、优先语义和基语义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满足强制外延的框架扩展规则和限制规则。
通过考察当代女性主义叙事学的发展动因及其之于叙事学研究的贡献,辨析以苏珊·兰瑟、罗宾·沃霍尔等为代表的不同女性主义叙事学家的思想和理论,审视它们的盲点与洞见,厘清叙述声音、视角、情节、跨学科、交叉性等女性主义叙事学的核心概念和特征,本文旨在梳理女性主义叙事学的发展轨迹,归纳其发展特征,探索其操演模式以及展望其前沿发展态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从概念范畴、法律界定、利益诉求等角度深入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属性应为“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有关“赔偿磋商”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管理的交织。厘清上述基本概念,辨明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责任属性,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推进与实践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责任。“赔偿磋商”的本质是民事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注意起诉主体顺位的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依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第一顺位的社会组织起诉时,予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