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20世纪60年代末,德勒兹将存在论与单义性联系起来。单义性的思想背景是存在论差异,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解答存在与存在者的关系问题。单义性植根于中世纪哲学,肇始于邓·司各脱。斯宾诺莎进一步深化了单义性概念,单义存在被等同于实体。德勒兹本人则主张让同一围绕差异旋转,他将单义存在论表述为差异存在论。在他看来,差异即力度,以力度为导向的单义存在论遵循诺莫斯(nomos),而非传统存在论的逻各斯(logos)。
在回应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的过程中,排除危害责任的体系构造与既有的环境行政规制体系功能互补。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存在法律适用、实践后果、理论逻辑等方面的诸多缺陷,无法实现排除危害责任目的、功能与技术逻辑的自洽。以对环境公益产生的危险程度和可能性作为排除危害责任的要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为此,需要运用比例原则作为分析框架,根据案件性质差异对审查强度进行类型化,确定个案审查强度的裁量要素,厘定面向治理的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规制的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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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预设在经典逻辑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存在预设失效了的逻辑系统就会成为一种自由逻辑系统,不得不面对空名与真值间隙问题。本文基于这些自由逻辑系统讨论了如何为存在预设失效提供一个合适的语义解释:首先通过语义预设的概念来定义存在预设、将真值间隙定义为二值原则失效,而后比较了为真值间隙赋值的不同方案,最终在虚构主义的立场上指出,超赋值语义学在把空名看作虚构对象名称的同时保留了逻辑真,是较为理想的语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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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句作为独具汉语特色的一类典型句式,其分类研究较其概念界定和特征描写尤显薄弱。这固然与流水句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关,但完全依照印欧语的眼光研判流水句,应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拟立足汉语流水句的实际情况,认为句中隐含主语的指认或许是辨清各句段彼此关系的关键,并以此为视点重新考量流水句的类型划分,将其主要分为同指流水句和异指流水句两种基本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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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唯物辩证法内涵,从“四个伟大”战略高度辩证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从多个维度阐述了丰富的工作内容和辩证关系,指明了推进实践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和方法路径。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是中国立法体制中非常具有特色的一种立法权力,它已经成为经济特区在体制上的本质特征。该权力权限很大但制约却非常有限,这一特点导致学术界长期以来都对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提出了很多质疑。经济特区在政治上仍将继续担负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和“窗口”的历史重任,而特区立法变通权作为经济特区进行法治创新的利器也将继续其历史使命,在中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不过,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经济特区有必要谨慎行使特区立法变通权,严守其法律边界,同时我们还有必要通过完善法规备案审查机制,并通过严格解读《立法法》第98条第五款以确保特区立法变通权能够得到规范行使。
人案矛盾本质上是司法职业性和诉讼大众性之间的矛盾,回归司法规律的风险治理体系是化解案件激增诉讼风险的治本之策。立足于司法功能和司法方法之上的全方位立体化风险治理体系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案件激增风险,有助于理顺司法权运行中的症结和问题,推动诉讼制度的结构性改革。构建符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律的诉源治理、质效集控、重点调控和规则引领四位一体风险治理体系,辅之以繁简分流、技术事实查明、证据规则等配套机制的完善,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政法制度体系抛砖引玉。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作为马克思揭示哲学与时代关联的基本命题,从其提出的源初语境和基本内涵而言,是完全从属于黑格尔哲学的。但从独立和成熟时期马克思的整体思想视域出发,我们会发现:一方面,马克思以“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式,重新揭示了黑格尔以概念思辨方式所把握到的西方社会历史演进中的实体性内容,正是这一点让许多解读者仍将马克思哲学仅仅看作黑格尔哲学的世俗翻版或简单颠倒;另一方面,在马克思决定性超出黑格尔哲学的地方,在真正揭示人类社会“史前史”时期的感性活动基础和“未来社会”前景的地方,曾经高度评价最终仍然深度误解马克思的海德格尔,是一个更为合适的对话者。换言之,以黑格尔和海德格尔为参照系,深入理解马克思关于哲学与时代关系的基本思想,是我们在当代语境中重新解读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并对我们自身的历史处境和时代精神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准备。
刑事对物之诉概念最初是针对独立没收程序提出来的,之后扩展到被告人到案的定罪没收程序,使得长期以来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行政化处理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有望实现诉讼化的改造。不同于传统的对人之诉,对物之诉的对物性、公诉性及刑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对物之诉的启动者,对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于是在本诉特别没收之诉外增加了参加之诉权属异议之诉。对于本诉来说,被追诉人即被告人,主张涉案财物为其合法所有的被害人为特殊的利害关系人,而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为被追诉人的利益代表人。对物之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裁判应相对独立于对人之诉,应根据是否有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选择适用开庭审理方式和书面审理方式。
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有“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的特定(用户)信息专有权”“信息网络”“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四种学说,通过体系解释、比较解释、文理解释,可确定本罪法益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而达成网络空间安全、稳定、有序、可预测的状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是新型法益、集体法益、具体法益。将本罪法益确定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有助于解释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回应象征性立法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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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公司法修改将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重大立法活动。公司法为民法总则利用抽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完善法人制度的样本,更被当作民法典(民法总则)的特别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中心,民法总则在制度逻辑和结构上进行了体系化创新表达,有效打开了公司法修改的空间。公司法规范被民法总则大量“收编”的事实,使得公司法总则被拆解,公司法中的相同或者类似规范被替代,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公司法的结构和制度体系的重构。围绕民法总则,公司法修改应当转变观念,以公司法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为立足点,以私法自治作为公司法的规范文本取舍的价值判断工具,以公司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公司法打造成一部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公司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托,同时要以法律制度创新来推进。法律制度创新能够除旧布新,服务于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法律制度创新能够发挥制度优势,以先进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巩固自贸港的改革成果;法律制度创新对于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水平等也具有重要意义。海南自贸港在法律制度创新中不仅要处理好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政府管制和市场自治、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等方面的关系,还要选择好恰当的创新路径,包括以法治实现为目标,以制度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和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等,最终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良性发展。
对于行为人采用非暴力手段的平和型“吊模宰客”行为,司法实践通常以诈骗罪予以认定。但通过对此行为的深入剖析,可以发现该行为其实包括“吊模”和“宰客”两个阶段,不能因为“吊模”行为带有欺骗性而径直得出“吊模宰客”行为就必然构成犯罪的结论。“吊模宰客”行为成立犯罪与否判断的关键,不在“吊模”行为,而在“宰客”行为。因此,在评判“吊模宰客”行为性质时,应当将着力点聚焦于“宰客”行为,即应根据“宰客”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欺骗的方式、程度、被害人认识等因素作出不同处理。事实上,实践中平和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在行为性质和类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但也存在成立民事欺诈的可能,需要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予以审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