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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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现代小说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思想命题紧密相关,服务于东西方价值取舍、现代思想确立和民族认同建构等文化命题。印尼民族认同觉醒期、探索期和高涨期的代表性小说《错误的教育》《扬帆》和《巴厘舞女》蕴含着从“以印尼文化为体,以西方文化为用”到“全盘西化”再到“推陈出新”的思想文化演变,表现出体认并消解西方文化霸权、审视并扬弃本土特性的可贵价值,反映出印尼民族身份认同的发展脉络。
马克思哲学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是近年来的学术热点之一。通过揭示马克思哲学与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联,我们可以从多层面发掘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深邃性和超越性。尽管基于“近黑格尔”的阐释路径,我们能够更为深刻地理解马克思哲学所揭示的历史规律性维度;但基于“近康德”的阐释路径,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对主体性空间的保留,其意义非凡且影响深远,这使我们能够更为全面地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所关涉的社会关怀维度和信仰维度。一定意义上,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维度指出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关怀”和“信仰”作为实践内在推动力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唯物主义哲学基点的确立,保障了马克思语境中的“关怀”和“信仰”具有现实的此岸性,并为主体实践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关怀和信仰主体始终聚焦历史“形势”的变化,努力实现从旁观者向行动者的“跃迁”,并不断培育和提升作为行动者的跃迁“能力”。
国际人口迁移是全球化的重要表征,也是全球化历史进程的产物。全球人口流动大多表现为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然而在新时代背景下全球人口流动呈现新的特征,一些新兴工业国家获得跨越式发展,使人口跨界出现逆流。本文着眼于长春外国人群体,运用2017年SFRC的长春数据,探析长春外国人在华网络本土化和移民网络对社会融入内在层面的具体影响,即从心理融入、生活融入、经济融入三个维度进行讨论。本研究发现,长春外国人在华网络本土化对生活融入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对经济融入有显著的微阻碍,其移民网络则对社会融入的心理层面有显著的阻碍作用。
关于预决事实在后诉中的效力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既判力、争点效和事实证明效理论。我国应当采纳哪种理论,学术界分歧严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出制定主体在上述三种理论间摇摆不定、难以抉择的心态。鉴于三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且无法将各种理论优点集于一身,综合权衡,我国未来立法还是应采纳争点效理论为佳。
物理主义是各种竞争理论中居绝对统治地位的理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露出看似矛盾的两方面疑难。其深层心理根源是物理主义者所普遍持有的以物理学为据说明事物存在的本体论的信念,以及心灵深处所潜藏的民间心理学。物理主义是各种心灵哲学理论中最好的、最有希望的理论,因此应予坚持和发展。而要如此,特别是要摆脱它的麻烦和困境,就要真正坚持物理主义,清理其内部所隐藏的民间心理学残余,既根据事实看到世界包含着差异性、多样性的统一性,又看到世界包含着统一性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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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无需银行卡物理介质的特点导致未经授权的盗刷行为更具隐蔽性,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案件审理难度。银行卡纠纷典型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非授权交易认定困难、发卡行义务认定不一致、举证责任配置混乱、损失承担责任划分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借鉴比较法上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构建以安全程序规则为中心的损失分配机制。由持卡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网络盗刷等非授权交易,如果银行能够证明持卡人已开通网络支付业务,交易已被持卡人授权,或者持卡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银行提供的安全验证程序具有合理性并善意行事,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如果银行未能证明,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在持卡人存在其他过错时可以相应减轻银行责任。
信义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直是近乎沉默的,直接原因是信义义务这一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中被规避,根本原因是信义义务在成文法的中国仍然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内在的逻辑主线,内涵、轮廓不清晰,导致信义义务概念的实质难以生根落地,人们对信义观念的认同也缺乏内生的动力。我国传统社会生活中蕴藏着朴素的信义关系,传统优秀文化中更是蕴含着道德层面的信义义务逻辑结构。“义”是内在的道德规范,“信”是外在的行为标准。可以将此逻辑结构进行现代解释,并赋予其新时代精神后引入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在民法典中规定一般信义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民商事具体信义义务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
一直以来法院对技侦证据均采取庭外核实的传统做法,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证据资格,肯定了技侦证据的直接证明力。技侦证据直接运用于庭审公开质证具有多维度的现实支撑,但其适用也应限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成立或技侦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技侦证据作为直接定案依据,应当经过严格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审查,以认定其“关联性”与“合法性”。使用技侦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声纹鉴定对监听资料与被告人做同一性认定,应当对技侦措施的批准时间与技侦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重点审查,以使技侦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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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在我国大规模设立却无案可审。其主要原因并非如学界所普遍认为的机制运行障碍,而更可能是因为环境司法需求薄弱且环保法庭的审判专业化优势十分可疑。由于案件受理数量过少,基于审判效率、专业性和司法统一性所进行的功能评估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多流于形式,制度效率不高。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法院内部治理、政治需求等自身利益诉求才是环保法庭制度化发展的实际推动力。更具社会福利意义的司法专门化改革应当以效率为目标,通过预算硬约束以及限制法院司法解释的范围等方式来约束其行为的自利倾向。
杨儒宾提出朱子慎言德性之知的问题,本文以理学发展的脉络为线索,认为朱子这一态度是其扬弃张载和二程相关论“知”思想的结果。张载首创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之分,这是其以本末二分模式论本体、心性之必然结果。程颐虽也强调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的区分,却强调“正心诚意”工夫必须在“格物致知”上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的对立。朱子慎言德性之知,与其以“理一分殊”模式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有关。朱子强调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在本源上相通、在分殊上相异,因此“格致”工夫就不可预设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的对立,而应在“分殊”上见“理一”。与此相对,阳明强调“此知之外更无知”,良知必以见闻为发用。阳明此论,旨在批评朱子的“析心与理为二”,也没有预设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的对立。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司法解释对裁判规则供给的垄断地位,形成了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并存的裁判规则二元供给模式。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分享诸多共同元素,又具有各自鲜明的特征,既不能模糊两者的制度边界,又不能割裂两者的制度关联。学界对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关系模式有补充说、取代说与并行说三种定位。补充说失之片面,取代说存在谬误,并行说有助于实现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优势互补、弊害相克、和谐相处的法治格局,应予肯定。只有构筑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良性互动机制,才能促进两者的健康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坚持“从案例中来,到案例中去”的生成路径;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地位,使之与司法解释具有对等性;合理界定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功能划分;加强司法案例裁判者与司法解释起草者之间的流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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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立场、政治价值观是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维度。新时代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重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守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信仰;重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厚植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情感;重在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立场;重在坚持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彰显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价值追求。
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谈判的启动,是20多年来WTO电子商务议题的重大进展,反映了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规则提出的新需求。参加方之间在谈判路径和诉求主张上存在明显分歧,对于电子传输免关税永久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这些核心议题的争议尤为尖锐。这些分歧不仅反映了贸易自由化与非贸易目标的冲突,也涉及数字技术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挑战,还交织着互联网治理的难题。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谈判必须寻求包容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形成开放式诸边协定、采用灵活的谈判框架、达成高标准软法规范、提供充分的技术援助等,平衡各方利益,促成协议达成,增强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