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下的刑事证据标准:现实功能与适用准则-基于253份裁判文书的展开

【摘要】 刑事证据标准意在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对应到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上来,为庭审实质化提供有质量的证据前提。刑事证据标准是刑事证明标准客观方面的具体化,以实体法规定的个罪为单位、构成要件为元素,体现各罪之间的差异性。统一的证据标准,有助于为检察引导侦查提供客观外化的制度抓手,激活不起诉等制度。证据标准的适用,应关照控辩之间的平衡关系,避免追诉职能扩张,防止机械适用造成不当取证等行为。强调法官对自由心证的运用,避免陷入“法定证据主义”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