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一直以来,关于流质条款的问题不仅在学界争议不休,在民事审判中亦是纷乱不止,“同案异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社会中禁止流质契约的诸多理由放至今日,其不合理性已日趋突显,域外立法的趋势亦说明于此。从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与法理价值三个层面考量分析,将流质契约强作民事与商事之分实无必要,亦缺乏可操作性。从我国最新通过的《民法典》来看,立法者对于流质契约的态度已然软化,然考察具体条文内容仍有不足。在法典实施之后,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民法典》中有关流质契约的实现方式予以明晰。
无摘要
我国诸多文化遗产破坏现象的背后存在私有财产权受损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文化遗产立法的价值取向过于强调公益优先;减损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有财产权,并加重其义务,对受损的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和文化遗产保护经营管理激励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应以私有财产权保障为前提,建的制度构建存在缺失立文化遗产私有财产权补偿与文化遗产保护激励制度,以平衡文化遗产保护公益事业与私有财产权保障间的紧张关系。。
群组方法概率论辩是一种建模因知识不确定性而导致论证不确定性的有效方法。目前已有工作假设所有论证之间具有独立性,悬隔了论证之间的支持关系,在语义的解释上造成三个与直觉不甚相符的问题:第一,存在接受一个论证却不接受其子论证的可能性;第二,存在可能接受子论证间相互矛盾的论证;第三,论证受到其子论证的保护作用可能被削弱。针对这三个问题,在群组方法概率论辩的基础上引入直接子论证关系,建立半结构化概率论辩框架,恰当地修补原有群组方法的不足。
个人数据权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属不同,这意味着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提供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有三种:财产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和平台保护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数据确权的制度安排尚未完成、数据的人格权保护没有得到公益救济、数据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有必要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方案:在方法论上应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维局限,在立法论与数据应用实践层面,对现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拓宽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利用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虚置,利用平台保护模式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背景下,不断强化对审委会权力的监督是必然要求,是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提升审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客观需求,故一定程度上敞开审委会的大门,允许法院外部人员参加案件讨论程序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开放”应当保持必要限度,必须在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现有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厘清“开放”的边界,对参会人员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慎地区分,对不同人员的参会形式和程序,根据其所基于的权力(利)基础、目的动机、发挥的价值功能等,依法进行科学、规范
风险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当下与未来的区隔,导致未来后果的不可预测,从而使当下的决定具有了未知的风险属性。风险是人之决定所具有的未来损失的可能性。今天社会的复杂性,增加了个体风险的系统性,进而产生了社会层面的风险,即“去界分化”风险。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就产生了防范社会的需求,从而改变原有的国家与个体二元化的宪法结构,使宪法功能呈现出国家、社会、个体三方关系的立体建构。疫情防控也需置身于这种宪法功能转型的背景中,防止疫情防控中出现“去界分化”风险。
《监察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的独特性及相关立法的宏观性引发了《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衔接新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依据在于“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以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强制性排除”,对以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以及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裁量性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外部配合与制约关系,应摆脱“调查中心主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实质化,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监督职能,并同时保障被《监察法》迟滞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辩护权,不能降低对证据审查的要求。
词块研究已然成为二语习得领域的一大热点,但对于影响语言产出中词块使用的因素却鲜有探讨。本研究通过一个小型实验比较被试在3种准备条件下,完成两项看图说话任务时产出词块的数量和质量,考察了准备时间及任务条理性对二语学习者口语词块产出的流利性、多样性和准确性的影响。结果表明,准备时间对词块的流利性和多样性有积极影响而对准确性没有明显作用。任务条理性对词块产出无显著影响。另外,准备时间及任务条理性对词块产出没有交互作用。上述研究结果对词块研究和口语教学具有一定的启示。
无摘要
无摘要
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表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难题是破坏行为认定。《刑法》第286条三款规定的破坏行为按本质特征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与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行为。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评估要求,对破坏行为应以可用性和完整性作为判断标准。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行为分别损害可用性与完整性,第3款行为则因破坏性程序设计不同而分别或同时对可用性与完整性造成损害。与其他破坏型犯罪中的破坏行为不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益为集体法益,即承载着具体用户合法权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法益保护更为前置。
无摘要
当前,繁简分流机制设计有些粗放,实践中存在繁简标准模糊、程序分层不细、简繁转换不当、配套机制不足等问题。从繁简分流机制的内涵辨析,繁简分流涉及诉讼效率与程序保障、程序相称与资源配置、审判专业化与全能化、繁简考核与业绩评价等多重关系的权衡。在程序保障的前提下,需对繁简分流机制进行精细化设计,通过程序分流的精细调整、审判资源的优化重组、配套机制的协力同步,实现程序供给、程序结构、程序活性的系统集成。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矿业权既体现私人财产性利益,又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既具有私法属性,也具有公法属性;既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受私法调整,也更多受公法规范调整。对矿业权的司法保护,既要尊重意思自治,也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产业政策和环境资源承载力,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共治。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系列行政裁判,对涉及矿业权性质等重大问题予以明确,强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无许可则无矿业权”;在矿业权补偿问题上,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修改《矿产资源法》应当明确矿业权的公私双重属性,明确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边界,并理顺矿业权审批和物权登记之间的关系,纾解私法契约自治与公法行政许可之间的张力。
无摘要
德国社会法理论是我国社会法理论的重要来源。19世纪后半叶,基尔克等人将社会法概念引入德国法中。基尔克以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为出发点,将法律分为个体法(Individualrecht)和社会法(Sozialrecht)。其社会法所要解决的是团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结构问题,其部分属于公法,部分属于私法。基尔克之后对社会法概念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是辛茨海默和拉德布鲁赫。二者都以对人在法律中的形象反思为出发点来论证社会法产生的必要性,都认为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但在具体思路上则有根本差异,辛茨海默的社会法是集体化取向的,社会法的调整主要通过去人格化来完成。而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依然是个体化取向的,其基本点在于再现人的个性。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在此后的发展中陷入困境。“二战”后,社会法的范畴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作为社会政策法的社会法与作为社会安全法的社会法。从社会法概念发展的过程来看,首先应承认它是一个诠释性的概念,其对新问题的诠释和调整围绕着两个主线:反思个人主义,回应社会问题。反思个人主义的不同方向以及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自身发展的程度影响了社会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内涵。对中国社会法概念发展而言,
近年来,生物(遗传)-文化(坏境)共同构成论的语境论世界观在发展科学的元理论层面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用以解释生命发展系统中深层的多方向、多维度的动态层级结构。由此,发展科学中已经逐渐形成了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核心,进而整合语境论和机体论世界观的关联论和关联的发展系统范式。这种包含着丰富语境论思想的关联的发展系统范式可以更好地容纳发展科学中的新数据,为发展科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哲学基础,为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涉及的个体发育和演化问题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无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