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美国的引渡制度是由国内法、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共同构建而成的。迄今,美国已与100多个国家或欧洲联盟等多边组织签署了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并加入了多个含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近年来,美国以“长臂管辖权”为由,针对中国公民发动的一系列与引渡有关的事件在国际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研究美国的引渡制度,对于在国际社会依法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紧迫性。从实体法来看,对于政治犯,美国一般都规定了不引渡原则;对于死刑犯和本国国民,美国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引渡;对于可引渡罪行的范围,美国从严格基于列表即犯罪清单转为主要基于可引渡罪行的最低处罚标准来确定。美国的引渡程序,一般包括临时逮捕程序、提出引渡请求程序、审查和移交程序等。
北京长城文化带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等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对遗产进行动态化管理。在具体的行动路径上,需要在精准评估、分层判别,资源挖掘、景观规划,解说展示、系统设计,公共服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有机配合,打造“山水长城人文北京”,不断提升北京地区的区域活力。
复议维持。”“双被告制“为共同被告义该制度之正当性尚面临四重拷问:一是植入大陆法系的是指复议机关在维持原行政行为后需与作出原行为之机关原处分主证据和规范依据进行事后补正,已违反理念,默许复议机关对原行为之事实、”的行政程序法原则;二是以特殊共同诉讼的方式强行追加共同先取证后裁决“”被告,已背离处分权主义的诉讼法理;三是规定复议机关无论维持原行为与否皆作被告,而不作为或不予受理时作被告的概率则大幅降低,极可能助长复议机关的消极应对倾向;四是导致复议机关因地域管辖规则而疲于奔命,而法院则因级复议维持后仍应以原机关为被告,唯一例别管辖规则的内在矛盾而陷入混乱外是当复议决定对原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时,基于监督此违法复议维持决定的需要,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现象,可采维持会取将法院裁判结果与复议决定相挂钩的行政绩效考核方式予以策应为了避免行政复议的。。“”。
近年来,中美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反垄断法来对对方企业发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引发了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境内产生影响的,也可适用该法。该条文与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如出一辙。然而,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长期以来被美国法院解释为一项管辖权条款,用于确定法院的事务管辖权。只要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美国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就拥有事务管辖权。这样一来,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就演变成了美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我国学术界在引进美国相关概念和制度的时候,未能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关注,从而导致我国学者在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时产生概念上和逻辑上的混乱局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华为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为我们重新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的含义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中美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的理解应当区分公法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机制。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一项经济公法,该法第2条是为我国行政机关进行域外反垄断调查提供管辖权依据
库房管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实体档案是档案利用的物质基础,库房日常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和维护实体档案的安全。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清点不仅可以排除隐患、确保档案安全,也是明确数量、摸清家底,修正失误、规范管理和熟悉库存、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有效手段。
主犯与正犯分别处于我国和德日刑法共同犯罪人的核心地位,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在德日刑法史上,正犯的内涵经历了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的演变。随着重要作用说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成为学界通说,正犯的认定标准倒向了实质客观说。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出“正犯主犯化”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与哲学思潮由自然(实证)主义向新康德主义的转变有关;在刑法领域,该思潮的转向主要通过把刑罚的合目的性引入到犯罪论的方法,以化解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冲突和消弭“李斯特鸿沟”。“正犯主犯化”趋势对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不能以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概念代替主犯、从犯的规范用语;另一方面,不能割裂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引进所谓的“双层区分制”。对于外国刑法理论,应该在明确该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回归到中国的具体现实,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我国刑法的优劣,再做出坚持还是借鉴的选择。
何为实体“从宽”,是困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并影响相应程序制度设计与改革目标实现的关键问题。既有试点实践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顶层设计,将其视为一个新的量刑情节的理解和做法,是该制度在当前推行中出现诸多问题、遇到诸多困境的重要症结所在。事实上,基于党政国策背景,本制度在顶层设计上不仅要“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且还要承载缓解社会矛盾、转型重刑主义刑罚观念、避免短期自由刑适用弊端、提升犯罪人回归社会效果等时代使命。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方面并非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而是对接刑法中相应定罪量刑制度并需有实体立法突破的激励性从宽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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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转逻辑在于以从宽处理换被告之权利放弃、以被告之权利放弃换办案效率。然而在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中,该理论则存在一定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害人,其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既定于诉讼机制中,不应受其他主体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被害人紧密相关,对其权利予以妥当保障是改革的正当性来源。《刑事诉讼法》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虽就被害人权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照,但却力度不足而弹性过剩,使之基本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裁量,这对于制度的发展殊为不利。在未来,应从明确被害人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细化量刑从宽规范、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本文从动态系统论视角,探索性回溯研究了11名不同起始年龄的不善大学英语学习者的动机变化轨迹及其控制参数。对动机轨迹回溯图、开放性问卷以及回溯性访谈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起始年龄3年级组、7年级组轨迹呈现“凹形”的先升后降趋势,而起始年龄1年级组轨迹则为“凸形”的先降后升趋势;起始年龄7年级组变化轨迹比3年级组和1年级组更具)不同起始年龄二语学习者动机的个体内变异性呈现稳定型、变异-稳定型、稳定-变异性;变异-稳定型、稳定-变异型、变异-稳定-变异型等5种动机变化特征,呈现波峰-波谷型、波谷型、曲线上升型、曲线下降型以及线性下滑型等5种动机轨迹特征;)教师与学习者自我调节学习能力构成动机个体内变异性的控制参数。该研究结果有助于英语教师认识到不善英语学习者动机变化轨迹及其成因,从而适当采取有效动机策略,重塑其学习动机。32
北京香山是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总指挥部,我们要充分认识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在我们党史、新中国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把握我们党在香山期间的理论和实践所蕴含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以实际行动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就是要”的重要指示。
由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均针对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所以在利用《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进行规制时,会产生第14条和第17条的法条竞合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果限制行为符合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应适用该条文;如果限制行为未被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应优先适用第17条的兜底条款。此外,为避免部分常见且通常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非价格限制继续帮助其维持产品高价,应在《反垄断法》第14条列举限制被动销售和限制交叉供货这
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以“上级机关”为中心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相比,其威慑效果明显偏弱。考察我国的实践情况发现,本身弱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正趋于虚化,与囯际上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进行实质化规制的做法相偏离。鉴于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作出修改之际重新审视该条款的设计本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予以重构确有必要,建议以“反垄断执法机关”为中心构建立体化、精细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并从追责机关的专业化、法律责任的立体化、法律责任的精细化和法律责任的整体化四条
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区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前提下,针对试点实务中暴露出的若干难题,立法者应当摆正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考虑到一般意义的辩护理论很难被直接套用到值班律师制度中,我们可以借鉴协同性司法理念中的沟通、合作因素,进一步拓宽协同性辩护的应用范围,探讨协同性法律帮助的适用性,在充分保证被追诉人自主行使辩护权的积极性的基础上,确定值班律师负有协助被追诉人了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的职能定位,引导辩方内部进行及时的有效的互动并形成一致的意见,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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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方式,经营性土地征收构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虽然要求改革经营性土地征收制度的呼声不断,但实践中经营性土地征收的范围非但没有逐步缩小,反而呈不断扩张之势,最终覆盖了整个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究其原因,除了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体制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以及现行立法给地方政府的征地和卖地留下的制度空间也是两个重要的因素。但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决定了以经营性征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垄断经营建设用地以及以消耗土地资源为主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改革经营性征地制度,几乎是一致的认识。而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是政府退出经营性土地征收,让土地征收回归公共利益需要,并拆除横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藩篱,实现国土空间资源的一体化配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平等竞争出让,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回归公益性土地征收,除了需要打破现行的建设用地计划配置体制外,在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难题包括:公益性土地征收与城市土地国有之间的冲突,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已入城集体土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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