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衔接为背景
【摘要】 《监察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的独特性及相关立法的宏观性引发了《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衔接新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依据在于“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以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强制性排除”,对以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以及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裁量性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外部配合与制约关系,应摆脱“调查中心主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实质化,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监督职能,并同时保障被《监察法》迟滞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辩护权,不能降低对证据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