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本文建立起弱逻辑F的G3-型矢列演算G3F,并证明弱化规则、收缩规则和切割规则在G3F中是可容许的。此外,本文还运用证明论的方法给出一个通过哥德尔–麦金西–塔斯基翻译将G3F嵌入到G3K的新证明。
无摘要
无摘要
高铭暄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学者,是新中国刑法学和刑法学教育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高铭暄先生在近七十年的教育生涯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抱持改革创新的精神,一以贯之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与科研的相互驱动,创造性地探索和发展了综述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具有前沿价值的教学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关键词
预测的心智观将知觉视为大脑对先验之预测进行验证的贝叶斯过程,将社会感知视为以降低关于他人经验的错误预测率为目的的“假说-验证”过程。这种预测的心智进路为我们与他人的实时交互过程提供了脑与神经机制的说明。然而,我们对他人的感知不仅涉及大脑中积极的神经表征过程,还涉及我们由于他人在场而生成的具有融合性及情感的“意义-建构”过程。因此,令人满意的阐释应当将在个体间交互中涌现出来的“意义-建构”过程也纳入预测的社会认知框架。
聚会中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一般不受法律的特别规制,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亦未对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就共同饮酒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在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形态下,同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负有应当作为的安全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同饮人是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边界如何判断、数人侵权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对该类案例的实证分析出发,总结出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审理难点以及司法裁判中的倾向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同饮人侵权责任的定性与定量因素进行了探讨,就同饮人侵权责任的具体裁判规则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会话能力是评价儿童语用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本研究选取216名普通话儿童作为研究对象,采用INCA-A和自定义编码方式编码儿童言语和非言语行为,考察不同年龄段儿童在会话阶段的语用发展特点。研究发现随着年龄增长,儿童借助语用指标进行会话活动的数量呈递增态势,且调用的不同语用指标类型更显灵活。本研究可丰富并延伸取效行为研究。
“人民团体”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宪法中特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的团体组成单位,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八大团体。现行法律中有15部规定了“人民团体”,部分法律存在“人民团体”概念指代范围不明或扩大的情况。“人民团体”指代范围的扩大,突破了宪法原意,导致法律规范间发生冲突,影响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境。现行法律对“人民团体”指代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应严格遵循宪法原意,对于因立法问题而导致的指代范围扩大问题,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带来争议和困难旨说和”“超越界限说”涵盖反垄断法领域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根本性规范,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治建设提供了规范、惩戒和动力保障,政治建设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供了方向指引、问题导向和检验标准。新时代要从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进行政治监督,促进形成良好政治文化等方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政协在筑牢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增强民主监督效能、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对于法律之治的重视,通过对法院的持续扩编进行体现。对于法院编制扩大,决策层主要使用中央政法编制单列和干部身份为手段进行管控。但是,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对书记员和法警的临时聘任等手段进行编制内部的腾挪,导致法官实际编制激增。另由于助理审判员任命机制的改变和法院内工人编制的历史存在和事业编制的扩编,干部机制被瓦解。员额制通过职位分类,压缩了过于膨大的法官编制规模。但是,援引美国联邦法院使用临时聘任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做法,并未达到“去行政化”的目的,隐蔽的科层制反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弊害。
无摘要
黑格尔主张法的基础是意志,从意志出发演绎出法哲学的全部内容。这一观点具有明显的自然法立场。但是,黑格尔的自然法不同于近代自然法,他批判了近代自然法的主观性特征,从而为自然法奠定了坚实的理性基础,并充实了伦理-政治内容。最终,黑格尔的自然法发展为他的国家学说,让自然法化身为具体国家制度,并获得了客观性内容。这一工作既巩固了自然法的学说,更具有明显的实践优势,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是京津冀三地的整体性协同,不仅包括司法的一体化协同运行,而且需要三地各级法院加强司法协同并为之提供有力保障。着眼于强化保障和创新服务,京津冀三地法院应当以强化审判执行核心职能、推进非诉机制多元化解纠纷、运用案例优势普法宣传教育等作为着力点,深化区域治理主体协同、矛盾纠纷化解协同、社会风险防控协同、跨域规则体系协同等机制,构建跨区域的司法协同治理网络。目前,京津冀司法协同制度规范的基本框架基本形成,实践中诸如司法协作、网上立案等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同时面临着司法协同治理的内卷化、同质化、表层化、悬浮化等困境,亟待运用技术治理的逻辑,不断深化京津冀司法协同的技术治理机制,加强司法对社会治理要素的整合利用,以机制建设为重点增强京津冀司法协同治理的动力和活力,强化法域概念加强京津冀司法协同的形势研判,实现京津冀司法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型。
在纠纷一次解决性的目标下,我国允许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辅助型第三人与被告型第三人两种形态,使部分无独立请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的判决效力理论体求权第三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系,揭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及判决效力产生的程序机理,而我国的被告型第三人,使诉讼标的扩大,突破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鉴于此,应去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责任追究功能,使主体类型单一化。。
无摘要
无摘要
健全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法官法》的修订。新修订的《法官法》(以下简称新《法官法》)吸收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遵循司法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律总则中增加法官履职保障的内容,单独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加大了法官保障力度。但是,中国的法官保障仍然任重道远,法条中法官保障的规定有待落实,有关法官的特殊保障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制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职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需要办案机关想方设法建立一些途径,疏通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在境外调查取证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可能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派员到被请求国与该国司法机关合作调取证据,派员实地取证的效果将远远优于委托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时应当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的作用,根据外国提供的、有关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检察机关将负责依据我国法律和外国判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移管回国的服刑者作出刑罚转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