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再造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以“上级机关”为中心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相比,其威慑效果明显偏弱。考察我国的实践情况发现,本身弱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正趋于虚化,与囯际上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进行实质化规制的做法相偏离。鉴于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作出修改之际重新审视该条款的设计本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予以重构确有必要,建议以“反垄断执法机关”为中心构建立体化、精细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并从追责机关的专业化、法律责任的立体化、法律责任的精细化和法律责任的整体化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