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公共领域视野下的转换性使用研究

【摘要】 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中并不存在,但司法实践中却已凸显对其引入的需求。以版权公共领域的功利主义价值、责任豁免机制与创新驱动功能作为解构基础,转换性使用在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与制度功效上与版权公共领域存在多维度耦合。通过结构性解释,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虽呈现出杂糅式、混搭式的适用模式,但却能借助版权公共领域在我国合理使用体系内占有一席之地。展望生存路径,《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条第款第项应修改为“其他特殊情形”,以便转换性使用嫁接至合理使用体系并符合“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的正当解释;同时,运用“四要素判断法”进行解释适43113用并辅以第款进行限定,以此排除转换性使用的不当扩张,最终形成开放条款与限定条款统一的合理使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