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

【摘要】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