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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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舆论引导与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是当前我国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任务。自媒体舆论引导与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有着必然的内在逻辑。在自媒体舆论环境下建构意识形态话语权,对于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网络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着眼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坚持问题导向,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法治保障、创新话语体系、增强斗争意识入手,提出自媒体舆论引导与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对策路径,以期为我国在自媒体舆论引导中建构起意识形态话语权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国际维和行动是一种“联合公共安全产品”,它同时兼顾了地区乃至全球层面的安全利益和供给方的私有利益。国际维和行动公私兼具的联合产品属性决定了其特有的供给模式,具体表现在国际维和行动供给兼具分工与代理的模式上。在联合国框架内,维和产品的供给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分工形式:西方发达国家重点进行维和资金的投入,而发展中国家主要负责维和人员的投入。非联合国维和是联合国维和的重要补充,非联合国维和与联合国维和间形成一种相互代理的模式。国际维和产品的既有供给模式是维和制度安排、维和供给方私人利益占维和总体利益的比重、灵活使用强制手段和机制间比较优势互补等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尽管现有的供给模式导致联合国维和权力的流散,但它同时增强了西方大国的维和主导地位和行动的灵活性,因为西方大国可以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选择供给联合国维和行动还是其他的维和机制。在维和行动中的武力使用原则变得越发模糊的同时,国际维和行动供给本身也缺乏稳定性:一是国际维和行动供给不足;二是维和行动的质量难以保障。中国作为国际维和行动的积极贡献者,应重视维和行动的代理模式,通过有选择性地参与维和行动和创造选择性激励机制削弱维和供给的“搭便车”现象
将现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美德”观念代入宋明理学内部,在广阔而深远的研究前景中,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能否因为“美德”的附属性来否认宋明理学所讲的形而上学是基础主义即实体主义的?换言之,儒学美德论与形而上学是否是绝对不相容的?这不仅仅涉及以美德伦理学研究儒家伦理的适用性和限度问题,以“儒学是什么”这一元问题视之,还内在地关涉儒学的理论特性。结合儒学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应当说,宋明理学尤其是朱子学中的形上学是基础主义的而非解释性的。承认这一点,并不减损美德伦理学与儒家伦理的深度理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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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乡村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空间结构和居住结构、群体结构和需求结构等均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迁。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给乡村政治组织建设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和新要求。无论是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还是村民或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或是乡镇政府组织建设,都应积极适应并有效助推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从而促进乡村政治组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现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系从经验中总结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五种不合法情形。因为缺失理论基础、缺乏严格论证,“五情形标准”分类混乱不清、涵义模糊不明,已不顺应司法审查工作的实用性要求。根据言语行为理论和意向性理论等原理,可厘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的对象、依据及两者的契合处,并由此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的本质。通过上述努力,现有的司法审查标准可转化为立规意向事态实例标准---如果立规事实整体上是/不是四类相联锁的立规规范的强制性意向事态的完整实例,那么,由它所构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不合法。“五情形标准”可随之被重构成四类相联锁的标准,即立规地位标准、立规意向标准、立规程序标准与立规实体标准。按照前述标准,在个案中,仅需五步就能建构具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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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之际,虽然秦帝国皇权体制已经建立,但士子在思想立场上多认可封建制。在皇权体制下,士子无法凭借道统与知识获得身份与价值的推尊。特别是秦帝国深受法教政策影响,极力挤压着士子的政治、文化生存空间,这导致了士子对专制皇权、皇帝的印象颇差,抵制、疏离大一统皇权已成为其自觉的文化抉择。汉初统治者“共天下”的政治理念、任子仕进制度、具有管制性的思想文化策略等因素,都致使士子难以消除他们对皇权、皇帝的消极印象与疏离心态,而封建制的推行,则为士子走向藩国提供了制度契机。这自然导致了地方藩国成为了汉初思想文化中心,而汉廷只能作为政治中心而存在。
文章梳理了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内容,并对为什么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保留一小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什么没有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程序纳入刑诉法、为什么检察机关逮捕监察机关的留置对象没有采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时所采取的方式、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是什么关系等四个问题作了自己的解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为前提分析了绝对地租的形成。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绝对地租是对最劣土地支付的地租,农业绝对地租的来源是农业生产部门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部分。但是在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已经高于工业。尽管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依然有效。从静态来看,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非农业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没有参加利润平均化的剩余价值;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于非农业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没有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超额利润。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的动态过程中,绝对地租仍然来源于农业和非农业的剩余价值,但是从非农业部门转移来的剩余价值逐渐增加,农业部门从本部门支付的剩余价值逐渐减少。[关键词]绝对地租资本有机构成价值生产价格一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一)地租的本质地租是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代价。在封建主义经济里,地租已经存在封建。本文的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资助李翀,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经济学“***新的历史条件下
社会保护的政策理念已经逐渐形成国际共识。在儿童社会保护领域,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儿童发展账户和普惠儿童津贴是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模式,体现了不同的福利意识形态和政策运行特征,对我国2020年之后的可持续反贫困发展有积极启示。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风险变迁可能加大脆弱儿童及其家庭的贫困风险,这需要进一步强化儿童敏感的社会保护,确立儿童优先的可持续反贫困战略,加快构建具有内在一致性和整合性的儿童反贫困政策体系。
牟宗三与新儒家生活在中国积贫积弱、社会政治文化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大变革时代。如果要了解牟宗三提出的“道德主体的自我坎陷”的历史背景,我们就需要考虑他思想产生与发展的论述环境---“欧洲中心论”。在欧洲中心论笼罩下的中国思想界,学者视西方民主制度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优良的政治体制。但是近年来,民主政体的结构性缺陷在民主国家的运作实践中越来越凸显。而在牟宗三看来,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多种文化与社会条件与之相配合。在牟宗三“自我坎陷”论的视域下,我们可以看到民主理论需要的不是自由主义所突出的个人权利,而是集体的社会福益。民主政治得以运作的基本条件不是个人争取合法地满足自己的所有需要与欲望,而是透过互相尊重、妥协、合作而达成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民主政治要求选民妥协、合作,甚至自我否定,这便是牟宗三“自我坎陷”论所蕴含的道德精神。牟宗三“自我坎陷”的理论观照了民主制度的缺陷,同时补充了西方民主理论之不足。
本文试图通过对海德格尔相关文本的梳理,说明在海氏哲学中谈论身体问题的可能性,并通过与胡塞尔、亨利等哲学家的对比以及对弗兰克等学者的回应来论证:一方面,此在的情绪是一种具身性的情感,在“现身情态”中现出的“自身”是此在情感性的身体;另一方面,此在的现出自身也是世界的展开。此在的身体不是广延的躯体,也不是单纯的动物机体,而是此在生存的边界,其一方面将此在限定为是属我的,另一方面又与非我处在一种交互运动中,使此在能够得以通达世界。本文与其说是一种对海德格尔的解读,不如说是经由海德格尔的启发进而探究身体的“实事”本身:身体是情绪与领会,存在与存在者、本真与非本真状态、自身与世界的交界之处。
在老子哲学中,道既是存在的原理,又表现为存在的方式。作为存在的原理,道超越感性的规定又被理解为真实的存在,自我同一(浑而未分),又超越特定时空,循环变迁又以自身为原因,并呈现无限的品格。以转化和返归为指向,道同时关乎存在的变化和发展。作为存在的本原,道没有具体的规定,就此而言,它又被理解为“无”,道与万物的关系,则相应地表现为无与有的关系。有与无侧重于对存在根据的规定,“反者道之动”的观念则肯定了世界的过程性。自然本身演化的过程,通常属于宇宙论考察的对象,在老子那里,宇宙论和本体论往往交融在一起。对老子而言,“道”既是形而上层面的存在原理,又是人存在的方式。在把握普遍之道后,人们即可以此制约自身的行为,所谓“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便表明了这一点。依道而行与“道法自然”,呈现为一致的进路。
既有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世界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三性”可以作为评判民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在世界维度,我国《民法典》吸纳了普适性的民法规则,强化了私权保障,拓展了私法自治,完善了交易规则,但规则供给和细密化程度尚不充分,私法自治的手段未尽多元。在中国维度,《民法典》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需求,护持了固有文化观念,提供了国家与社会沟通的紧密渠道,但对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制度回应尚欠周全。在时代维度,《民法典》彰显了后工业社会的特色,回应了信息科技和生态破坏的挑战,为特别法预留了法律空间,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畛域界分略有疏失。《民法典》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建构国和民的融洽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其有效践行尚需司法和学说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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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是企业为实现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种治理机制。企业合规只有在法律确立了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和刑法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将企业合规作为对违规企业解除制裁的前提条件。从历史上来看,企业合规是为保护企业利益而设置的风险防控机制,它所要防控的不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而是因可能受到行政处8或刑事追究而承担的合规风险。企业合规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仅仅属于企业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而变成了一个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
视域性是意识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目前学界对感知意识之视域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视域和外视域。本文将依据新近出版的胡塞尔著作,结合新近有关“弱想象”的研究成果,力图呈现一幅关于感知视域的更全面的图景。本文第一部分将展示感知意识视域结构和功能的基础:滞留和前摄;第二部分分析由感知的本质构成要素“动感”所构成的身体权能的视域,胡塞尔在此区分的动感的两种基本功能对于接下来的阐述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第三部分分析视域意向性与身体权能性视域的共同作用,内视域和外视域即是由这种共同作用形成的一种视域的可能性;第四部分引入由“弱想象”构成的情景式想象的视域,最后将考察上述几种视域共同作用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