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综合管理法治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启示

【摘要】 从分散立法到综合立法,从行政区域管理到流域共同体治理,从一般性司法到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反映出流域综合管理法治演进的基本规律。就我国而言,推进流域综合管理法治建设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着力。在立法层面,克服功能性立法、部门立法弊端应制定“水基本法”,涵盖地表水、地下水、过渡性水域、沿海水域等水体,统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防洪防汛、灌溉航运等功能要求;在管理层面,应以流域为单元设置管理机构,下设流域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并鼓励公众实质性参与;在司法层面,化解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应在行政裁决机制基础上增设司法处置路径,省域内水纠纷案件选择省会城市或者流经地级市中院进行集中管辖,跨省际水纠纷案件则应发挥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优势实行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