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定与融合大数据时代的刑事诉讼方法论省思

【摘要】 大数据分析方法在呈现科学性、有效性的同时,也具有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特质。当前,亟需对刑事诉讼领域的方法误读与失范进行匡正,守定教义学的价值前提,赋予大数据分析方法以程序正义属性,发掘程序正义的数字特性。增添数据真实性、可知性要求,进而保障当事人有权对数据加以更正,有权针对算法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辩护;同时,为大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确立非歧视性、有利于被告人的价值导向;此外,应确立“权利而非权力”“辅助而非替代”“定量而非定性”“证伪而非证实”四个立场。收稿日期=2018-11-04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研究”(17SFB2026)作者简介:卫跃宁,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袁博,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authenticityandknowability,andguaran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