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医疗信息保护的内外体系冲突及消解

【摘要】 在我国,医疗信息同时具备私法的权利属性以及公法的政府信息属性。私法属性的立论为保护,公法属性的立论为限制,二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存在公私法之间的外部体系冲突。同时,医疗信息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民法典》的体系之下,私法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亦存在着内部的体系冲突。通过确立“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完善医疗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及行政统筹监管,是化解医疗信息保护规则内外体系冲突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