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基于非法狩猎罪案例的实证分析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客观上已经发生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诉前公告程序”的案件,但对于适用的必要性,理论认知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以26份有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附民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诉前公告程序”形同虚设。作为诉前公告对象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通过民事诉讼这一专门通道,不具备对“损害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等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维护不可分割的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诉前公告标的的“抽象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环境利益”无法通过刑事诉讼这一专门通道得到救济。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些检察机关实施“诉前公告”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