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分类争议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

【摘要】 相较于其他国际组织划分国家类型的目的主要为了统计和研究,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具有协定适用上的实际意义---被归类为发展中成员,可以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在多哈回合之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的焦点,这一分歧对“成员驱动”的WTO体系提出挑战。文章提出,考虑到推动WTO谈判进程须打破僵局,有关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认定以及SDT条款的具体模式、适用范围等这两方面的问题,将两者有所区分来谈,可能是更为务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