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特征、机制与方式

【摘要】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日益受到重视,并且司法实践已经开启个案探索,亟待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建设。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应当以企业拯救为目的,以准予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以主动、高效为根本要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应当构建以“府院协调”为基础,信用服务机构、银行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机制,并且对信用修复方式进行革新,为重整企业提供信用承诺、内部整改、信用培训等具有可行性的修复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