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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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增强技术在有望治疗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严重疾病、增强人类能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亟待思考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从伦理反思的角度来看,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主要面临三方面的异议:首先,这种应用破坏了我们对医疗的传统目的的理解;第二,它在某种意义上挑战了人类生活中的一系列重要价值;第三,使用这种技术来干预人性是在“扮演上帝”。尽管这些批评提出了生物技术的应用中值得认真考虑的一些问题,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来自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误解。一旦这些误解得到澄清,在确保能够用明确的伦理准则来制约基因技术的应用的情况下,我们无需对基因技术的应用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但是,在尝试应用这种技术时,我们必须充分重视人类生命的复杂性及其独特的重要性,确保这种应用不会破坏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以及相关的人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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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创造者对相关领域享有高度乃至绝对的话语权。我国的刑法学要想在国际社会获得话语权,就需要通过观察、归纳生活事实创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并进一步通过抽象、提炼创制具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在当下,我国的刑法学仍然需要沿用源于国外刑法学的部分概念,但在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解构:应当注意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与外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的区别;刑法学理论应当注意事实学与规范学的区别,不能将犯罪学的概念直接用于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否则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理论不应创制和使用没有影响力与实际意义的非概念、虚概念,不能用非概念、虚概念掩盖、转移刑法争议问题的症结与焦点。
进入算法时代,著作权法上“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操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自动化通知删除系统的应用导致通知数量急剧增加,同时也产生了通知错误与滥用的隐忧。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通知的构成要件,可以有效地引导和激励高质量的自动化通知:一是侵权主张指向的作品信息应更加明确,算法设计应准确识别侵权作品并考虑合理使用因素;二是删除请求指向的位置信息要更加精准,经过事先测试的删除请求可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对自动化通知产生的错误和滥用行为进行追责,应充分考虑通知人的主观意图和法律后果,在过错原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善意通知免于担责、恶意通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以实现责罚相当,对错误通知进行分类规制。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使它极可能担负道德责任,拒斥人工智能成为道德能动者是不现实且理由不足的。人工智能作为道德能动者有其哲学理论基础,但它目前只能成为显性伦理主体而非完全伦理主体,尚不足以现实地被问责,它无法解决“好”的决策问题、伦理契合问题和具身化问题。因此,人工能动者相关的伦理问题需求一个可替代的道德能动者--人机混合能动者。混合能动者不仅能够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其成为完全伦理主体之前,作为伦理主体承担道德责任,而且在人工智能成为完全伦理主体之后也将长期存在。因此,加强以混合能动者作为伦理主体的研究是有必要的,混合能动者符合社会-技术-认识高度不可分的立场,也是实现分布式道德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人机融合的关键步骤。通过对混合能动者内部建构进行行动哲学的理论分析,提出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需依据以混合能动者内外为划分而产生的六个维度,有助于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的推进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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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否应以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即“圈内”)为界,地方实践与试点改革未能提供明确答案,国家立法也不明晰,理论界更是分歧不断,难以达成共识。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为中央所确认与推动,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实施征地制度改革,以及完善土地增益分配机制等相关政策,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圈内”的政策逻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现行法制提出了挑战,直接进入“圈内”更需专门的法制变革,包括承认城市土地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建立民主的“两规”制定机制以及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机制。
虽然胡塞尔明确主张我们可以原本地经验到观念,但他毕生认为观念的被充实的给予性只有奠基在感性中才可能。而对观念的单纯符号性意指如何区别于观念的被充实的给予性,以及与此相关的作为整体的充实关系问题,胡塞尔在不同文本中的论述却截然不同。胡塞尔充实概念的基本问题将会从胡塞尔所考虑的几个最重要的充实要素来加以说明:感性、空间性、心理纽带、部分意向的相合综合、语言现象(词语和句子),以及最后的概念表达。随着分析的深入,将会愈加表明,在充实关系中胡塞尔始终不自觉地预设了对观念的真正的体验,但却没有对其进行现象学的分析指明。
根据区块链技术内部结构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公有链、私有链与联盟链3种类型。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参与者之间形成“技术信任”机制;私有链是中心化的,所有参与者完全依赖主导者;联盟链是部分中心化的,参与者通过协议进行合作。公有链通过算法争夺记账权形成共识机制,私有链各个节点的记账权是中心机构赋予的,联盟链的共识机制是各个节点之间的彼此信任。联盟链兼具公有链与私有链的优势,具有信用多元、信息共享与高效率的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各方面。公有链的发展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对私有链要针对其应用领域和法律关系进行监管,对联盟链则应实施穿透式监管。
抗战时期,中共高度重视传统民歌等文艺形式对政治动员及革命胜利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共注重发掘传统民歌的政治教化功能,并用马克思主义对其进行批判地继承和再创造,赋予传统民歌这一民族形式以新民主主义的新内容,使其拥有为人民大众、为工农兵服务的政治功能。中共对传统民歌进行改造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旧瓶装新酒”的形式使传统民歌承载全新革命内容,二是基于革命需要进行“脱胎换骨”式的新民歌创作。通过努力,根据地的民众积极参与新民歌的创作,参军、战争、生产也逐渐成为民歌的主题,广大民众被有效动员起来,乡村社会焕发出新的面貌,奏响了响亮的革命号角。[
胡塞尔早期在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中指出心理之物或心理学经验指涉相对于意向对象的实项内容,心理学则是有关于心理事实的经验科学。这时,现象学与心理学是被严格区分的。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心理学经验逐渐取得新的涵义,在1925年的《现象学心理学夏季讲稿》中,胡塞尔指出心理学经验本身也具有意向对象,心理学经验与超越论经验遂形成平行关系,甚至成为迈向超越论经验领域或超越论现象学的途径之一。胡塞尔对于心理学两种不同的看法是如何转变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针对相关的文本进行考察,其中包括《逻辑研究》(1900/1901)、《现象学的观念》(1907)、《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1911)、《观念》第一卷(1913)以及《第一哲学》(1923/1924),等等。胡塞尔在1913年的《观念》第一卷以及1917年的《现象学与心理学》讲稿中虽仍然严格区分心理学与现象学,但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胡塞尔已经不再严格区分现象学与心理学。为了说明这项演变,对于“心理现象”概念进行阐释是十分必要的。
在把“上帝”等同于“宇宙”或“自然”这一点上,冯友兰与斯宾诺莎的宗教理论是一致的,二者都把宇宙(上帝)的存在性看作逻辑必然的。与之相比,爱因斯坦虽然也把“上帝”等同于“宇宙”,但其宇宙的存在性不是逻辑必然的,而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不仅如此,爱因斯坦把宇宙宗教与社会道德分离开来,被称为“狭义宇宙宗教”。冯友兰和斯宾诺莎的宗教理论均涉及社会道德,故而属于“广义宇宙宗教”,但二者在方法论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冯友兰倡导正方法与负方法相结合的中庸之道,斯宾诺莎则只倡导逻辑分析的正方法,而忽略了静默体验或实践修炼的负方法。这使得斯宾诺莎的“神人同一”论犯有某些逻辑错误和多少带有上帝人格化的色彩。而冯友兰的“天人合一”或“天地境界”则是一个基于大全悖论的逻辑观念和一个体现中庸之道的实践信条,完全没有上帝人格化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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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而言,我国专利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域冲突”并带来法律适用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对该要件的含义进行重新解释。从假冒专利行为侵害的法益看,以专利权作为假冒专利罪侵害法益的观点值得商榷,宜修正为“专利标示制度安全”。以该法益理论为指导对“假冒他人专利”做实质解释,就应当将其中的“假冒”行为限定为具有“使混淆误解”之本质属性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具有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功能,属于实质的排除行为;还应当通过合理扩张解释“假冒他人专利”来涵摄“冒充他人专利”的情形,从而将此类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当前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实现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规制的目标。
近些年来较为时髦的“实验哲学”存在着如下可疑之处:(1)从概念验心理学的语词变换,那么,实验哲学究竟是哲学还是科学?(2)实验的地位在一用来限定或修饰哲学,就概念内涵来讲,是冗余性的。(3)实验作为一种方法如何个世纪前就从逻辑经验主义的理论中得到确立,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将实验从描述性的发现中得出规范性的结论?方法论的自然化遭遇“解释鸿沟”困境:心智、意识、体验最重要的特征是其主体性,它不受物理世界因果规律的支配;对内在状态、事件和过程的理论说明不能仅仅通过诉诸物理现象的理论说明而获得成功。(4)按照实验哲学的主张,对于“直觉在多大程度上可靠”的判断需要诉诸经验,而对这种判断的判断仍然依赖于直觉,如此就陷入了一种自我支持或循环论证,但实验自身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对“实验哲学”的反思旨在理解哲学“做什么”以及“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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