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 信息分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进路。基于信息本身重要性的差异,以及因应大数据时代平衡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之考量,有必要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应以“基本权利面临高风险损害”为标准,兼采静态列举和动态情景考量的方式,明确界定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对敏感个人信息应给予特别保护,以禁止处理为原则,以严格限定下的个别许可为例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应贯彻更严格的知情同意标准,令信息处理者负担更高的保护义务与责任。在民法典编纂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应得到重视,人格权编应对其进行特别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