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力的法理基础

【摘要】 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复合结构存在局限之处,权利与义务存在对应性的命题并不完全有效。教育权力的不恰当设定与行使,具有侵害受教育权利的可能性。在权力分化的背景下,可以将教育权力区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两种形态。梳理不同类型教育权力设定与行使的逻辑,有助于更系统、科学地划定不同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范围。公私领域界分的理念贯彻到教育法律关系中,意味着对于不同属性的教育权力,配置与之侵害风险相称的保障与控制机制是更为妥当的规范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