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及其内在限度

【摘要】 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如何进行保护,是人格权领域最具争议性的议题之一。《民法典》创设了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制度,为人格财产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虽然死者人格财产利益有了直接被确认的可能,但是在《民法典》仍然保留人格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原则的规范背景下,其增设的死者人格保护条款也只是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作了模糊处理。因此,不宜在目前的规范体系内认定人格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格财产利益无法得到合适的保护。随着死者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现象的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展开对于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尝试。总结目前既有的保护模式来看,与直接在规范体系之外确认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继受性相比,通过引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够更好地避免死者近亲属基于经济利益驱动而产生恣意诉讼的行为,在规范请求权主体和保护限度的同时协调平衡死者人格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从而妥善地解决目前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所面临的规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