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切合中国社会的社会科学形态_--以韦伯、许茨和马克思的“理念型”为中心

【摘要】 韦伯沿着新康德主义的区分框架。在自然科学、历史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比较中,试图通过“理念型”的构建,为“社会”进入“科学”确立方法论前提;许茨将现象学引入社会学,将韦伯的“理念型”纳入到“共同世界”与“周遭世界”、“行动者”与“匿名者”的区分中,大大地拓展了“理念型”的内涵;马克思援引黑格尔辩证法所构造的“具体的总体”,既不同于韦伯的“康德式理念型”,也不同于许茨的“现象学理念型”,而是一种“辩证的理念型”。如何限定马克思“辩证的理念型”的边界,进而处理其与“康德式理念型”“现象学理念型”之间的关系.以为“中国社会”的“科学”化确立方法论前提,应是当前哲学界与社会学界的共同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