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教义学分析及司法认定

【摘要】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中的“次”,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分歧。研究多次盗窃应以单次盗窃为逻辑起点。单次盗窃行为的认定应采形式解释立场,但在入罪判断时须结合犯罪实质标准进行筛查过滤,对单次盗窃认定标准的形式理解并不会导致不当入罪。多次盗窃在客观上已累积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入罪的主要理由,行为人主观恶性并非是入罪的考量因素。多次盗窃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目的,接受立法目的的检验。多次盗窃的认定应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能计入盗窃次数,而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则可以计入盗窃次数。此外,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盗窃行为也可以计入盗窃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