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监管如何嵌入合同治理---以“天策公司和伟杰公司股权代持纠纷一案”为例

【摘要】 穿透式监管自提出以来应用范围日渐泛化,甚至从行政监管向司法活动延伸,成为法院判决背后的“匿名者”,直接影响了金融合同裁判的基本思路。但究其实质,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合同之间并不存在价值判断的逻辑关系,穿透式监管的功能在于发现金融活动背后的投资者与真实业务,其发现的过程多以穿透合同而实现,所以穿透式监管廓清了金融规范的公私法二元结构。穿透式监管嵌入合同治理需明确其“客观穿透”而非“价值判断”的功能定位,在金融合同内部治理上遵循私法自治,对违反规章的行为遵循实质判断原则;在合同群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上,则需穿透金融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与群落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