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行政决策及其证立

【摘要】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实践的需要、时代的需求,而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法学研究却面临着许多难题。主要障碍在于现有的行政行为概念体系的“类型化”。行政决策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政活动。行政法学与行政学虽然有不同的价值定位,但行政决策可以成为它们共同的研究对象。行政决策不仅在“过程”意义上是行政执行的“先导”,其间接的“法律效果”也是必然存在的。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不仅要借助于科学的方法,更要立足于中国的实践,正视这一概念的“本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