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的类型化规制研究--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

【摘要】 失信惩戒是信用法治的重要内容。失信惩戒并非精准的法律概念,必须运用法律技术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和界定。在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等惩戒机制中,来自公权力的惩戒是信用法治的重点。行政性惩戒措施并非都属于限权性措施。限权性的行政“黑名单”措施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未来制定社会信用法时,应当对失信惩戒进行类型化规制,并以行政性惩戒为重点,对失信行为的构成要件、惩戒措施和程序、信用修复机制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