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一味禁止抵押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一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将导致政府成为最终责任承担者。而《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来规定则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提供了主体制度保障。应当坚持在“房地一致”的规则下,允许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造其上的农村房屋一并抵押。为了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流转至集体之外,应当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相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