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验”与“覆推”:从我国古代案例看监察官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监察-以《疑狱集》《折狱龟鉴》(补)所载案例为例

【摘要】 司法监察是我国古代监察官的监察职能之一。类似现在检察机关的司法侦查与对法院判决的司法监督,但又有不同。自秦到明清均设有监察机关,设职官参与司法侦查与审判。与审判机关不同的是,司法监察官专司“大狱”(一般为诏狱),包括冤案、错案、假案等疑难案件;也定期对州县审结的案件进行“按验”或“覆推”。这种司法监察具有主动性、经常性、常规化,及时有效地释疑解难,显示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疑狱集》《折狱龟鉴》及《折狱龟鉴补》收录清代之前的各种疑狱,其中一部分是在司法监察官的参与下,释诬雪冤,展示了我国古代司法监察官的高超断狱之术与超乎断狱的国家情怀。监察官“覆推”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合理“善疑”思维,是监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对今天法官及检察官职业素养的养成意义深远,对于构建与完善当下的巡视监察亦有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