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摘要】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